企业没有缴纳“三金”,劳动者医疗费谁报销
(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黄启平,十堰市粮油储备公司农民工
被诉人:十堰市粮油储备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诉人黄启平于1999年10月被十堰市粮油储备公司(下称:粮油储备公司)下属的良缘宾馆招为员工,安排在门卫工作,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给黄启平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2004年3月31日至2004年4月17日黄启平因病住院,花去4236.23元医疗费单位没有报销。2004年5月13日单位解除了黄启平的劳动关系,仅支付了1260元经济补偿金。经与被诉人协商要求报销医疗费,补交社会保险,并补发经济补偿金无果,遂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代理仲裁。
被诉人认为
1、黄启平不是粮油储备公司的员工,是黄启平的亲戚,即良缘宾馆承包人汪海欧招用的,报销医疗费、补交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由承包人汪海欧承担。
2、黄启平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他来单位工作时,口头约定不享受报销医疗费、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的待遇。
3、黄启平是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当在农村基层组织缴纳。
申诉人代理人杨道成认为
1、黄启平虽然是良缘宾馆承包人汪海欧招用的,但汪海欧的行为就是履行良缘宾馆工作职务行为。良缘宾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由粮油储备公司享有和承担,良缘宾馆实行承包制度,并独立核算,只是被诉人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
2、《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后,所谓的正式职工、临时工的身份已经打破,职工权利义务完全平等。被诉人的观点只能说明其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80年代。
3、被诉人没有依法给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医疗费不能到医保中心报销,其过错在单位,被诉人应当承担申诉人的实际损失…….。
裁决结果
1、被诉人报销黄启平医疗费4236.23元;
2、被诉人支付黄启平失业保险金2277元;
3、被诉人支付黄启平经济补偿金2100元;
4、被诉人补交黄启平1999年10月至2004年5月的养老保险;
5、被诉人承担仲裁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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