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工作8年,维权胜诉7万多
江龙国2011年10月20日被十堰某物业公司招为员工,从事保安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740.5元,工作期间,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且收取工作服押金600元。2020年7月31日,双方解除的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江龙国委托十堰市援民法律事务所杨道成代理劳动仲裁,请求退回押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养老保险损失。
2020年11月2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
1、物业公司退回江龙国押金600元。
2、物业公司支付江龙国经济补偿金24664.5元。
3、物业公司支付江龙国养老保险损失465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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