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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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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奈寒门馑日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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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重婚罪之《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李某,男,1969年12 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六郎乡某村4组。

被告人:陈某,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现住郧西县六郎乡某村3组高某家。

被告人:高某,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郧西县六郎乡某村3组。

自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陈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婚约恋爱关系,1991年8月8日在本县六郎乡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2年10月2日和1994年8月12日先后生育两子女。

2006年8月6日,二被告人一同到十堰,双方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同居多日。此后,被告人陈某便见异思迁,背判婚姻,并于2006年11月初与被告人高某一起私奔到山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2007年中秋节至今,二被告人又将自诉人家中被子搬到被告人高某家公开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

2008年2月,自诉人向六郎乡派出所、六郎乡司法所等部门请求调解,但均未让二被告人停止违法,改正错误。

综上所述,二被告人在自己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婚罪。为惩罚二被告人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  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10年6月8日

代书人:杨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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