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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杨道成

作者 张兴铭
荆途漫漫志填膺
怎奈寒门馑日盛
学海茫茫伴星度
闯关道道起鹏程
悉心为庶讨公断
铁面执言据准绳
十年砺剑客满座
一身正气解冤情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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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申诉人:赵萍

被诉人:十堰浩舜矿业有限公司,代理人:杨道成

案情简介:        

申诉人赵萍于2007年8月到十堰浩舜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浩舜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为1600元。2007年12月,赵萍因与公司职工报帐发生口角,遂将浩舜公司财务凭证私自拿走,且不到浩舜公司上班,经多次要求归还凭证未果,浩舜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给赵萍发电子邮件:“截止2007年12月31日你的试用期已满,现通知你1月29日前来本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为索取财务凭证,浩舜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与赵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1、2007年12月31日赵萍与浩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赵萍立即归还财务凭证;3、浩舜公司支付赵萍社会保险及补偿金1600元。

赵萍领取1600元后,随后就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1、支付社会保险7200元;2、支付2008年2月至4月份工资及补发工资720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合计:17600元。

浩舜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遂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代理应诉。

申诉人赵萍认为:

一、浩舜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本人7200元;

二、2008年2月至4月份虽然没有上班,但没有办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浩舜公司应当支付工资7200元;

三、浩舜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应当支付3200元经济补偿金;

浩舜公司代理人杨道成认为:

1、浩舜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依法补缴,但补缴期限是2007年8月至2007年12月;

2、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2007年12月30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已写明,赵萍也已签字认可),2008年2月至4月份赵萍没有上班,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赵萍没有履行劳动义务,而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没有依据,这样要求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3、赵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能按1600元计算,但赵萍领取的社会保险及补偿金1600元应当全部退回。

裁决结果:

1、浩舜公司依法为赵萍缴纳2007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赵萍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2、浩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元;

3、赵萍退回社会保险及补偿金1600元;(2、3项其实是相互抵消)

4、驳回赵萍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二)

申诉人:姜家涛

被诉人:十堰运意车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道成

案情简介:

申诉人姜家涛于2005年7月到被诉人十堰运意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运意车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运意车桥公司未给姜家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8日至2008年5月8日。2008年2月12日,运意车桥公司通知姜家涛上班加工153支架,姜家涛未到公司上班,2008年2月13日,姜家涛到公司后,运意车桥公司又多次安排加工153支架,姜家涛均拒绝生产。2008年2月15日,运意车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下发了解除姜家涛的劳动合同通报,并同时下发了员工辞退通知书,姜家涛均在上面签了字。随后,姜家涛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4200元,支付赔偿金8400元,并补缴2005年7月至2008年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运意车桥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遂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代理应诉。

接受委托后,杨道成认为,姜家涛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理由不足,但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应该予以支持。

申诉人姜家涛及其代理人认为:

一、2008年2月12日是正月初六,按照中国传统习俗,正月16以前属于春节期间,2008年2月12日未上班不能算违反劳动纪律。再说,旷工不超过15天,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运意车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姜家涛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取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证据,然后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最后报请工会批准才能解除。因此,运意车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运意车桥公司代理人杨道成认为:

一、2008年2月12日虽然是正月初六,但不是法定节假日,姜家涛不服从安排到公司上班,就是违反劳动纪律。旷工不超过15天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该规定已经废止。

二、姜家涛2008年2月12日旷工一天,2008年2月13日到公司后,经多次安排加工153支架,姜家涛均拒绝生产。运意车桥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下发了解除姜家涛的劳动合同通报和员工辞退通知书,姜家涛均签字认可。姜家涛已经认可的证据不需要再行举证。

解除劳动关系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工会批准也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已经废止的规定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是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劳动法》第25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调解过程中,姜家涛及其代理人提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求将社会保险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本人,运意车桥公司未同意。

裁决结果:

2008年8月2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一、运意车桥公司为姜家涛缴纳2005年7月至2008年2月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二、驳回要求支付4200元经济补偿金和8400元赔偿金的请求。

案件分析:

一提到劳动争议,都会想到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保护,在劳动者主张权利不当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权益照样受法律保护,以上两个案件的裁决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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