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杨兴荣
被诉人:三堰荣盛石材加工部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荣盛石材加工部因人手不够,经人介绍雇佣杨兴荣为其临时帮工,期间,未为杨兴荣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006年6月初,因双方产生摩擦,杨兴荣遂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帮助打官司,要求补缴其在荣盛石材加工部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2006年8月24日下午,劳动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诉人三堰荣盛石材加工部认为:
自己是个体工商户,并不是企业,根本没有义务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也从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事。
申诉人代理人杨道成认为:
被诉人三堰荣盛石材加工部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但也同样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同样与其帮工同样受劳动法的调整。
被诉人三堰荣盛石材加工部从没有听说过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帮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只能说明被诉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等于自己不懂法就可以免除其法定义务。
裁决结果:
一、被诉人三堰荣盛石材加工部依法为申诉人杨兴荣缴纳2002年1月至2006年5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二、被诉人承担400元仲裁费
-
上一个:劳动者不能滥用诉权
-
下一个:小区保安工作8年,维权胜诉7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