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孙明清、明道华
被诉人:十堰市众升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道成
案情简介
申诉人孙明清、明道华分别于1984年和1994年进入被诉人十堰市众升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众升公司)工作,分别从事电工和汽车驾驶工作。
2001年8月,众升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对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孙明清、明道华计算了经济补偿金,但孙明清、明道华一直未到众升公司领取。
众升公司进行企业改制后,孙明清、明道华均未与众升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众升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中,孙明清自谋职业给别人开车,2005年元月18日又与众升公司签订“场地租用合同”自己经营。 2001年8月至2005年的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明道华自己购买了一台东风145汽车,挂靠在众升公司自己经营。2001年8月以后的社会保险由自己承担,并委托众升公司代缴。
2008年3月,孙明清、明道华看到众升公司对改制后一直在公司工作的其他员工支付26000元补偿金时,也提出了补偿,并要求核销自己的社会保险费。众升公司拒绝后,遂委托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众升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出庭应诉。
裁决结果
2008年7月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孙明清、明道华的全部劳动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没有劳动关系而主张权利的案件。
据了解,众升公司是个严格遵守劳动法规的企业,在职工权益方面尽量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处理原则。以2008年3月为例,解除其他员工的劳动关系,每人支付26000元补偿金其实就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为此而造成了没有劳动关系的孙明清、明道华心理不平衡,以至发生劳动争议。
本案申诉人的败诉也提醒其他劳动者,主张权利要以事实和法律来衡量自己的利弊,不能滥用诉权,以免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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