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黄开枝(农民工)
被诉人: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诉人黄开枝于2004年9月被被诉人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招为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884.75元。2006年9月21日黄开枝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左手食指末节压伤,经劳动鉴定为9级伤残。2007年12月黄开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4536.91元,并补交2004年9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对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异议,但认为9级伤残只能赔偿3万余元,并不同意补交社会保险。
裁决结果:
开庭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未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作出裁决:
一、被诉人支付黄开枝9级工伤待遇52283.31元;
二、被诉人补交黄开枝2004年9月至2007年12月(3年零4个月)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具体缴费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三、被诉人承担600元仲裁费。
申诉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分别到养老保险局、医保中心和就业局要求对2004年9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进行核定,仅养老保险一项核定为26229.14元(其中滞纳金15608.57元)。
案件分析:
很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为这样做可以减少用工成本。当劳动者在工作几年后,要求补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减少成本,反而还要承担巨额滞纳金。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么硬着头皮依法补缴,要么在执行过程中与劳动者协商以现金的方式予以补偿。
不过,虽然《劳动法》已经实施13年多了,《劳动合同法》也已颁布实施,但还是有很多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在用人单位辛辛苦苦干了多年,不知道自己还有那些权利。甚至有的劳动者受了工伤也只让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了事。本案黄开枝如果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8万多万的经济损失将得不到挽回。
-
上一个:“家属工”诉东风悬架弹簧有限公司
-
下一个:小区保安工作8年,维权胜诉7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