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处分违纪职工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吴涛(化名)
被诉人:东风汽车xx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诉人吴涛系东风汽车xx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称被诉人)一名老职工,2005年4月,因参与其他员工一起盗窃了单位铁皮,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被诉人对其行为未作出处理,只是暂停了申诉人吴涛的工作,安排其在家待岗,并按月支付生活费。2006年4月被诉人更换主要领导后,以申诉人吴涛2005年4月犯错误为由,依照《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决定辞退了申诉人吴涛,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吴涛不服遂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代理劳动仲裁。
案件争议焦点:
被诉人辞退吴涛是否适用《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
被诉人认为:
申诉人吴涛参与盗窃铁皮的事实清楚,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严重违反了《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因此对申诉人吴涛的处分完全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项“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也完全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杨道成代理意见:
涛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诉人依照《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从实体法上看是完全正确的。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规定“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本案中,被诉人2005年4月已经知道吴涛参与盗窃单位财产,而迟至2006年4月才作出处分决定,明显超过了5个月的法定处分期限。因此,此次解除吴涛劳动合同,只能视为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件处理结果:
通过仲裁庭辩论后,被诉人认识到自己没有全面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做法不妥。故同意支付吴涛经济补偿金。申诉人吴涛的申诉目的基本达到,遂撤回了申诉。
分析意见:
用人单位处分违纪职工,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更要遵循处分违纪职工的法定程序。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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