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刘某
被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情简介:
十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工贸公司)为了扩大生产,准备在十堰市东城开发区建新厂房,2010年,工贸公司将新建厂房工程发包给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水电工程承包给罗某和王某。2011年4月罗某和王某招用刘某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1年5月8日在工作时不慎摔伤。罗某和王某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刘某垫付310元),由于该工程系层层转包,有关赔偿事宜建筑公司、罗某和王某相互推诿,刘某遂委托五堰法律事务所杨道成代理维权。
杨道成了解案情后告诉刘某,刘某虽然是罗某和王某招用的水电工,但是罗某和王某系自然人,没有工程承包资质,也无用工权,建筑公司与罗某、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层层转包是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刘某应当向具备法人资格的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在杨道成的帮助下,2011年7月29日,申诉人刘某所受伤害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9月5日经十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因被诉人未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杨道成代理刘某向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结果:
1、双方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4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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