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秦楚网)
昨日,某物流公司员工刘瑞宝、任霞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一份裁决书后十分高兴,裁决单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裁决单位支付他们2008年2月和3月双倍工资。
刘瑞宝、任霞均于2002年1月到十堰顺洋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顺洋物流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刘瑞宝、任霞月工资分别为1000元和800元。工作期间,顺洋物流公司未给二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顺洋物流公司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协商未果,刘瑞宝、任霞遂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代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2008年2月和3月的双倍工资;
5月2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5月29日作出裁决:1、被诉人物流公司补交二申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被诉人物流公司支付刘瑞宝5500元、任霞4400元经济补偿金; 3、被诉人物流公司按双倍工资标准支付刘瑞宝2000元、任霞1600元工资;4、被诉人物流公司承担600元仲裁费。
椐刘瑞宝、任霞的委托代理人杨道成分析:刘瑞宝和任霞是我市《劳动合同法》的首批受益者。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就在2007年年底大量辞退员工,2008年1月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多数是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争议,2008年2月是春节期间,基本没有多少劳动争议,刘瑞宝、任霞是3月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仲裁委员会2至3个月的办案期限,5月份裁决既支持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又支持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应该说他们是《劳动合同法》的首批受益者。
新的法律实施后,就应当严格遵守,本案的处理结果,也给那些公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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