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甲,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郧西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73,住郧西县xx镇xx村x组,电话:xxxxxxxx
被告:郧西县xx镇人民政府
地址:郧西县某某镇,电话:62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镇镇长,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刘乙48000元移民财产补偿费享有继承权,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8000元移民财产补偿费;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刘甲与刘乙系同胞兄弟,2009年4月刘乙患食道癌疾病,在患病期间,刘甲对其大哥刘乙负责照料和治疗。刘乙去世前即2010年农历正月十八,本人亲笔书写了遗书,内容为:“本人在患病期间是弟弟刘甲负责照料、医病,死后自己所有的两间半瓦房由弟弟刘甲所有,还有房前屋后的菜园、树木、猪圈、晒台均归刘甲所有,自己承包的山扒、土地同时归刘甲管理、使用”。刘乙书写遗书时由村干部殷某、洪某,组长刘某及邻居刘某在场见证。2010年8月8日该遗嘱并经郧西县直言法律服务所办理了见证书。
刘乙财产所在地位于南水北调搬迁范围,按照规定,国家一次性支付刘乙48000元移民财产补偿费,该款项现在被告处管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担心原告兄弟之间发生争议为由暂不支付,并让原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 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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