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堰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某某路8号
申请人因焦作市合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1月1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解决,并未约定诉至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其次,申请人与原告签订合同系采取传真方式签订的,原告将产品通过物流发往申请人处,无论合同签订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是在原告处。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望予准许。
此 致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十堰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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