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5日电据南京晨报报道,因持刀逼迫提出分手的男友写下“1万元青春损失费”欠条,昨日上午,赵莉在南京市看守所收到了栖霞区法院的判决书。这位刚满20岁的女孩嘴里吐出“我恨他”3个字。
赵莉是连云港人,初中毕业后来到丹阳做生意,认识了在此打工的南京人高勇。恋爱不久,痴情的赵莉以身相许,两人同居。去年初,高勇以性格不合向赵莉提出分手,并离开丹阳回到南京。分手后,高勇在南京与他人结婚。赵莉认为,自己被高勇欺骗了,决定向高勇索要青春损失费。
2005年2月3日晚,赵莉和陈某等人携带砍刀,包了两辆汽车从丹阳市赶至栖霞区靖安镇联盟村东花队高勇家。一帮人强行将高勇带至丹阳市银满楼休闲中心。在休闲中心的包房内,赵莉以赔偿青春损失费为由,逼高勇写下1万元的欠条,让高勇回南京3天内必须筹到钱。回到南京,高勇立即向警方报案。2月6日,当赵莉拿着欠条再次来到高勇家索要1万元青春损失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在庭审中,赵莉对自己敲诈勒索行为供认不讳。她说:“我对高勇是认真的,他欺骗了我。知道他和我分手后又与别人结婚,我受不了,才想到要他赔偿青春损失。”昨日,法院以敲诈勒索判处赵莉有期徒刑1年。
办理此案的法官昨日表示,“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此外,赵莉与高勇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两人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赵莉无权要求高勇赔偿青春损失费。(文中当事人为化名,作者:秋砚、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