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多项权利被侵害的案例
(承办人:杨道成)
用人单位:十堰某某机电公司(下称机电公司)
劳动者:曹某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曹某被机电公司招为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8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1300元,2009年6月24日,曹某因患病请假15天,6月29日曹某到太和医院住院29天,支出医疗费19063.68元,6月27日机电公司为曹某缴纳了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机电公司未缴纳2009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导致曹某医疗费无法核销,为此,曹某委托五堰法律事务所杨道成代理。
杨道成详细了解了案情后,认为曹某不仅可以享受核销医疗费的权利,而且还可以要求机电公司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二倍工资、支付病假工资。
本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曹某的5项请求均胜诉,机电公司不服裁决,遂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2010年5月24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机电公司支付曹某2009年6月份工资1300元;
2、机电公司补缴曹某2009年1月至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机电公司支付曹某2009年2月至6月二倍工资5500元;
4、机电公司支付曹某3个月的病假工资1400元;
5、机电公司核销曹某医疗费1520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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