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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铭
荆途漫漫志填膺
怎奈寒门馑日盛
学海茫茫伴星度
闯关道道起鹏程
悉心为庶讨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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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砺剑客满座
一身正气解冤情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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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不提前通知应补偿

(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陈声广等22人(农民工)

被诉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樊)

案情简介:

申诉人陈声广等22人于2001年3月1日被被诉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招为员工,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2月28日,被诉人未按约定提前30日通知申诉人就终止了其劳动合同,并结清了工资。但未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给予补偿。

2004年3月1日,陈声广等22人慕名从襄樊来到十堰市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为代理劳动仲裁,要求被诉人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另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未提前30日通知补偿费。

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被诉人无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未按约定提前30日通知,是否应当另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被诉人认为:

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申诉人,但没有约定没有提前30日通知就应当另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申诉人要求补偿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申诉人代理人杨道成认为:

劳动合同到期按约定提前30日通知是被诉人的法定义务,这样使申诉人有一个重新就业的时间过程和接受失业的心理准备。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未按约定提前30日通知应当给予补偿,但《劳动法》第78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不予补偿就不能体现对被诉人违约的惩罚,这样对申诉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

解决结果:

一、被诉人为陈声广等22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二、被诉人支付陈声广等22人每人1000元补偿费。

分析意见:

现行法律规定永远滞后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代理劳动纠纷、民事经济案件不应当向理解刑法那样,既法律无文明规定就不定罪。劳动纠纷、民事经济纠纷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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