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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铭
荆途漫漫志填膺
怎奈寒门馑日盛
学海茫茫伴星度
闯关道道起鹏程
悉心为庶讨公断
铁面执言据准绳
十年砺剑客满座
一身正气解冤情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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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堰五级工伤,裁决21万

(不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申诉人:夏小明(代理人:杨道成)

第一被诉人:十堰某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被诉人:东风(十堰)汽车某某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夏小明于2010年6月被第一被诉人聘为员工,派遣到第二被诉人单位工作。工作期间,第一被诉人给申诉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0年10月7日申诉人因工受伤,2011年2月12日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5月13日经十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可配辅助器具,从鉴定之日起6个月停工留薪期。因二被诉人未积极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人委托无法法律事务所杨道成代理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1、第一被诉人配合夏小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第一被诉人支付夏小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17990.5元;

3、第二被诉人队上述1、2项裁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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