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一个代理人,5级工伤多判决4万多
(承办人:杨道成)
原告:王先峰
第一被告:重庆三木华瑞机电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下称十堰分公司)
第二被告:重庆三木华瑞机电有限公司(下称三木总公司)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4日,原告被三木总公司下属的十堰分公司聘为员工,从事冲压工作。2010年7月6凌晨2时左右,原告在操作冲压设备时压伤右手,2010年9月30日,原告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30日经十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原告在第二次住院23天期间,二被告未安排人护理原告,原告妻子进行护理二被告也未支付护理费。
2011年6月,十堰分公司因故停产,处于人去厂空的现状,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未得到落实。原告委托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代理,将十堰分公司列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1、被诉人十堰分公司支付王先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15510.02元,减去王先锋借支的23900元,还应支付91610.02元。
2、驳回申诉人王先锋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先锋接到仲裁裁决书后,觉得不满意,并认为他委托的两个律师没有尽力,遂准备委托五堰法律事务所杨道成继续起诉。
杨道成认真了解了案情后,认为有两个理由可以起诉:一是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诉人仅将十堰分公司列为被诉人,而十堰分公司处于人去厂空的现状,无法执行,王先峰应当将三木总公司列为共同被诉人。二是王先锋工资偏低,且工作时间较短即受伤,但5级工伤也不至于只赔偿11万多元,裁决明显偏低。
但杨道成告诉王先峰,裁决数额偏低,不一定是两个律师没有尽力,而是两个律师对此类案件经验不足。
王先峰听了杨道成的分析后,决定让其代理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
2011年9月22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十堰分公司支付王先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4581.7元,减去王先峰借支的23900元,十堰分公司还应支付130681.7元。
2、十堰分公司支付王先峰经济补偿金2060元;
3、三木总公司对十堰分公司上述责任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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