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柯昌河等48人(农民工)
被诉人:东风客车底盘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诉人柯昌河等48人系东风客车底盘有限公司(下称:客车底盘公司)员工,月工资500至600元,工作年限均在3至7年不等。工作期间,客车底盘公司未给申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收取了每人100至500元不等的押金,2001年下半年,公司还经常克扣申诉人工资。2001年10月4日,柯昌河等48人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代理劳动争议仲裁。
管辖权之争
早在1995年,湖北省劳动厅、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东风汽车公司(下称东风公司)人事部设立劳动仲裁庭(下称东风仲裁庭),湖北省劳动仲裁委从1998年起,还每年收取东风公司60000元管理费,东风仲裁庭的仲裁员由东风公司人事部的人担任,东风仲裁庭负责受理东风汽车公司(十堰、襄樊)所属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柯昌河等48人的代理人杨道成清楚的意识到,如果将柯昌河等48人的案件送到东风仲裁庭处理,很难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可能会使柯昌河等48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001年10月10日,杨道成直接把柯昌河等48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交到客车底盘公司所在地——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当地劳动仲裁委受理此案,十堰市劳动仲裁委以东风公司所属单位的劳动争议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口头答复)。
对东风仲裁庭机构的质疑
1、《劳动法》80条规定:“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法授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用人单位或行业部门不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十堰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劳动仲裁机构。而东风仲裁庭是非法设立的劳动仲裁机构。为此,强烈要求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
湖北省劳动仲裁委亲自处理本案,开庭遇尴尬
十堰市劳动仲裁委经请示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受理了此案,并由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张赤心(仲裁处处长)、邓济先(仲裁处副处长)、马建民(劳动仲裁员)亲自从省城武汉来到十堰处理此案。
2001年12月13日,在十堰市劳动局八楼公开开庭审理这一起特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当事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达100余人之多,当首席仲裁员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回避时,申诉人要求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所有劳动仲裁员都回避。理由是: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每年向东风公司收取60000元费用,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与东风公司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
......(庭审现场气氛顿时陷于尴尬)
经过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张赤心处长与申诉方做工作,并承诺只要申诉方不坚持申请回避,保证案件让申诉方胜诉。
裁决结果
一、被诉人东风客车底盘公司支付柯昌河等48人入厂押金、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偿金、补发工资合计516365元(详细明细见附表,略);
二、被诉人东风客车底盘公司承担仲裁费10000元。
背景分析
在企业设立劳动仲裁机构,并由企业的人担任劳动仲裁员的现象全国罕见。在这样的仲裁机构里,“仲裁员”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行为明显背离了我国法律规定,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其实,在十堰地区的法律服务人员几乎都对这个机构产生质疑,但宁可忍受东风仲裁庭“仲裁员”的刁难,也不敢站出来和这种违法行为作抗争。
杨道成之所以有这样的勇气,一方面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自己的声誉。另外,作为法律工作者,还应当有促进法制的进步和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绝对不是唱高调)。
在东风汽车公司设立劳动仲裁庭的行为,最终得到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04年4月2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记者法展来十堰对杨道成进行了采访,2004年4月29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撤消该劳动仲裁机构。
此后,东风公司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直接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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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4-29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4]115号
【执行日期】:2004-4-29
关于撤销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风办事处的
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鉴于东风汽车公司总部已从十堰迁往武汉的实际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撤销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风办事处,该办事处原使用的印章交回省厅、省仲裁委销毁,尚未审结的案件由省仲裁委指定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专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