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杨道成)
原告:十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于2007年6月被原告聘为员工,从事化铝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工作期间, 原告未给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也未订立劳动合同。 2009年8月份被告履行了正常劳动,原告也未支付被告工资,由于原告有不交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形,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发生争议。
2009年9月,被告委托五堰法律事务所杨道成代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1、原告为被告补缴2007年6月至2009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2、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4500元;3、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9800元。
原告十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接到仲裁裁决后,不服裁决,遂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提供一份《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原告2007年1月已将化铝工作承包给了王某,并诉称张某是王某聘用的,请求法院判决不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被告代理人杨道成在质证时,发现《承包合同》有些陈旧,但仍然对《承包合同》形成的时间产生怀疑,经过征求被告张某本人的意见,张某最终决定申请司法鉴定。
具备鉴定文字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机构全国不多,需要多少鉴定费法院也不太清楚,法院要求张某预交1万元鉴定费(将来多退少补)。最终,张湾区法院委托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承包合同》书写的时间是2007年1月以后形成的。
判决结果:
1、原告十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给被告张某补缴2007年6月至2009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2、原告十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经济补偿金4500元。
3、原告十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9800元。
4、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620元由原告十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分析:
企业伪造证据告员工的案件不多见,本案中,原告故意将伪造的《承包合同》弄得很“陈旧”,凭着职业的敏感和直觉,被告代理人杨道成立即就对该证据产生怀疑。如果代理人对该证据不提出异议,不认真和当事人张某进行沟通和分析,如果张某立场不坚定,处事不果断,甚至不敢垫付1万元鉴定费,本案也许就是另外一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