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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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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来源:政法网络学堂    时间:2008年6月6日10:2

编 辑:wj  

   答: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法院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裁判,必须建立在对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予以认识的基础上,而要认识这些事实,就必须借助于各种证据,因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体状况如何,审判人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材料来认识,只有通过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才能弄清案件事实的真相,才能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除调解结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作出裁判,正确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证据可靠的基础上,否则难以保证公正与合法性。
 (二)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
 当事人进行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诉讼中就必然会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惟有如此,才能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证据有三个特点: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客观性就是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例如证人只能就自己的耳闻目睹的事实,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不能带有任何主观臆想的成分。
 关联性就是证据与待征事实要有内在的联系,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
 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
 ②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
 ③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④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
 ⑤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⑥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
 ⑦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单位派人参加,所作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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