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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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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规〔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调控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保障能力相对较强、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标准统一,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总体目标

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康复,统一待遇标准及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三、统筹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当按照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

2、费率标准。工伤保险缴费根椐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不同的行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的危险程度,分别确定不同比例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缴费率,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费率进行浮动。用人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办理参保手续。

(三)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全市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计算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有关工伤待遇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康复所发生的费用,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和省制定的工伤康复系列技术规范,就医、配置辅助器具实行定点管理。

统一工伤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从事工伤治疗、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3、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协议定点医院就诊取药,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职工出院后仍需门诊用药的,应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到指定的协议医院门诊取药;非住院的工伤医疗费,必须使用双联式处方;确需特殊医疗器械检查的(一次性费用在300元以上),应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康复

1、工伤认定。市直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做出决定。各县(市)工伤认定,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调查、取证、核实并对是否工伤做出认定决定,年底统一报市局备案。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

3、工伤康复。工伤康复工作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和风险调剂金制度

市级统筹采取基金预决算管理下的风险调剂金的方式。基金预决算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椐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编制。

市、各县(市)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工伤基金留存当地管理,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经批准的工伤基金收支缺口。

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10%上解,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导致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首先从历年基金结余和风险调剂金中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垫付。

以下情形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风险剂金不予调剂: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和管理办法;未完成当年预算收入和扩面征缴计划任务;擅自调整基金收支预算;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基金重大损失;同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未到位。

风险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账核算。风险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六)统一信息管理,规范经办流程

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金保工程”要求统一规划,各县(市)要适应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从采集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和工伤认定信息、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等基础工作做起,建立起从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制度、统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基金记帐分帐,统一各类业务用表、日常工作台帐,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内控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实行科学管理,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权责任。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仍然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全面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工伤保险事业的投入。

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和稽核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规使用。

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试行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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