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十堰五级工伤,裁决21万
(不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申诉人:夏小明(代理人:杨道成)
第一被诉人:十堰某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被诉人:东风(十堰)汽车某某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夏小明于2010年6月被第一被诉人聘为员工,派遣到第二被诉人单位工作。工作期间,第一被诉人给申诉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0年10月7日申诉人因工受伤,2011年2月12日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5月13日经十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可配辅助器具,从鉴定之日起6个月停工留薪期。因二被诉人未积极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人委托无法法律事务所杨道成代理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1、第一被诉人配合夏小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第一被诉人支付夏小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17990.5元;
3、第二被诉人队上述1、2项裁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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