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王俊,
被诉人:十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诉人于2010年2月27日被被诉人招为员工,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110元(基本工资2000元,每日5元中餐补助费)。工作期间,被诉人未给申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3月14日上午9时左右,申诉人在修理行车时因工受伤,申诉人先后两次在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6天,住院期间,被诉人未安排人护理申诉人,出院后,申诉人需要定期冲洗泪道。由于申诉人需要安装义眼,被诉人预支了申诉人相关费用在劳莎玻璃义眼(武汉)有限公司佩戴义眼,义眼费用及住宿、交通费共支出7540元。
2010年8月25日,申诉人所受伤害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认定为工伤;申诉人经湖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为4级伤残。申诉人找到被诉人协商解决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被诉人以本案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由,拒绝了申诉人的调解请求。
申诉人遂委托五堰法律事务所杨道成代理维权。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后,组织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诉人承担申诉人工伤医疗费(此前已负担)。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459000元,减去申诉人借支的39000元,被诉人还应支付420000元。
3、以上费用被诉人在2011年8月29日以前支付220000元,2011年9月29日付清余款200000元,逾期付款则支付申诉人50000元违约金。
-
上一个:2006年十堰三级工伤,裁决51万
-
下一个:湖北省十堰市工伤1-10级部分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