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洗澡摔伤,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郑龙平
被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铸造二厂
案情简介
申诉人郑龙平于2000年3月16日到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铸造二厂(下称铸造二厂)工作,安排在有毒有害且粉尘较大的岗位工作。2001年5月25日下午,申诉人郑龙平下班后,在洗澡过程中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铸造二厂没有赔偿郑龙平任何损失。郑龙平多次找了多个律师咨询,都认为难以认定是工伤,也超过了1年的时效。
2003年4月14日,郑龙平经人介绍,抱着一线希望,找到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咨询,杨道成认为可以接这个案子,而且不存在时效问题。开始郑龙平还是不放心,等看完杨道成代理类似的案件胜诉了,决定委托杨道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经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于2003年5月23日作出决定,认定郑龙平所受伤害为工伤。2003年11月7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
处理结果
申诉人一次获得120474.60元赔偿,申诉目的基本达到,本案以申诉人撤诉而告终。
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按照当时的法规计算赔偿标准仅12万余元,但对一个咨询了多个律师,都不愿意代理的申诉人郑龙平来说,12万余元的赔偿也是意外的惊喜。
本案存在很多让当事人(包括法律服务同行们)误解的地方:1、不是在工作时受到的伤害,是不是工伤;2、是劳动工伤,还是一般伤害,是否超过了时效。我认为,申诉人郑龙平虽然是工作完毕后洗澡时受的伤,但从其工作性质来看,郑龙平每次工作完毕后(下班前)必须洗澡,应当认定此次受伤是其工作收尾时发生的。由于劳动法规还没有主张工伤待遇受时效限制的规定,故也不受时效的问题。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要求劳动者在受伤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但超过认定时限的,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遭受伤害后,最好要及时的主张权利,以免给自己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