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杨道成)
原告:乔吉忠
被告:重庆市永泰建筑总公司驻湖北办事处
被告:王德伟
案情简介
王德伟系重庆市永泰建筑总公司驻湖北办事处(下称永泰公司),工程项目木工负责人,2005年3月2日,王德伟雇请乔吉忠到其工地做木工,当月6日,乔吉忠在拆底下室模板时,铁架中摸杆突然断离脱落,指使乔吉忠摔下致伤,治疗后,王德伟支付了乔吉忠花去的285元医疗费。次日,经协商王德伟一次性支付乔吉忠各项损失25000元,待王德伟履行协议后,乔吉忠认为不足以补偿其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王德伟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5130元。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道成认为,王德伟雇请乔吉忠到其工地做木工活,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乔吉忠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后,王德伟已与乔吉忠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乔吉忠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15元由原告乔吉忠承担。
-
上一个:【死亡补偿】死者亲属应公平分配死亡补偿
-
下一个:黄仁山与郧西县涧池乡政府行政复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