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兴诉房县榔口乡人民政府
(承办人:杨道成)
原告:王永兴
被告:房县榔口乡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1999年1月13日,被告榔口乡政府工作人员姚林、张宏兵、张万全等5人组成小分队,到原告王永兴家收取提留统筹款,因原告家庭困难,不能一次交清,同月14日,榔口乡政府趁王永兴外出之机,将其约500斤的生猪牵走,邻居王吉学知后便主动借钱给原告交提留统筹款,并请求将生猪返还,榔口乡政府不同意,且连夜将生猪作价处理了。
经王永兴多次要求返还生猪无果,于1999年2月6日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代理起诉榔口乡政府,要求返还500斤生猪一头,或者折价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准备请村民出面作证王永兴生猪有500斤(估计)。
案件争议焦点
榔口乡政府对牵走王永兴生猪属于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认为王永兴的生猪没有500斤,而是300斤。
被告榔口乡政府的理由是:
1、提供购买生猪的人证明1999年1月14日卖给其生猪一头,重量是300斤。
2、提供卖生猪时帮忙过秤的人证明1999年1月14日,榔口乡政府卖给某某的生猪是300斤。
3、榔口乡政府认为,仅凭村民作证估计王永兴生猪有500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告代理人杨道成代理意见:
1、村民估计王永兴生猪有500斤的证据,虽然不能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村民估计生猪的重量也不可能相差200斤。
2、榔口乡政府提供证人证明1999年1月14日卖给某某一头生猪是300斤,但不能证明他们看见的300斤的生猪就是王永兴的,人是有名字有身份证的,猪也没有名字和身份证,被告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因此,被告榔口乡政府提供证人证词也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3、王永兴的生猪已经不存在了,现在无法确切的核实该生猪的实际重量,这都是榔口乡政府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其过错全部在榔口乡政府,而不在王永兴,所以,榔口乡政府就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处理结果
被告榔口乡政府认为自己的辩驳理由不足以对抗原告王永兴,主动按480斤生猪的价格赔偿了王永兴经济损失。王永兴认为自己的起诉目的已基本达到,本案以王永兴撤诉而结案。
本案是杨道成进入五堰法律服务所试用期间办理的一件“民告官”的案件,当时,王永兴在房县找过很多律师,都不愿意代理。本案处理的结果,也为五堰法律服务所正式留用杨道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