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非本人亲自签名,被驳回
(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李某
被诉人:十堰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6年7月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在机加岗位工作,2008年年底至2009年元月,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产量下降,导致李某在家待岗,xx公司按月支付了李某待岗生活费。2009年2月5日,李某因在外地找到新的工作,向xx公司提出辞职。
进入劳动仲裁:
李某离职后,就到了外地工作,李某妻子到湖北xx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律师认为李某享受的社会保险偏低,且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李某妻子遂给律师缴纳了律师费,请求律师帮助维护李某的权益。
2009年5月12日,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补足社会保险;2、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给xx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申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xx公司遂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代理应诉。
开庭审理时,xx公司代理人杨道成发现李某本人没有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然后又仔细观察申诉书副本和委托书上的签名,再对照李某在原始工资表上的签名后,发现不是同一人所签,杨道成立即提出异议,到庭旁听的李某妻子只好认可申诉书和委托书不是李某所签,而是自己代签。
xx公司代理人杨道成认为:
申请劳动仲裁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本人到了外地工作,其妻子在家以李某的名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诉书无李某本人的签名,律师委托书也无李某本人签名,李某本人又不能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因此,申请劳动仲裁不能视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仲裁行为无效,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其仲裁申请。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开庭后,李某因在外地工作,没有到劳动仲裁说明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申请。
律师接到败诉的裁决书后,遂向法院起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2010年11月2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然采纳了杨道成的代理观点,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本案的反思:
打官司是严谨的法律行为,起诉状或申诉书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签名(或摁手印),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样必须经过本人签名认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本案中,李某在申请仲裁的整个过程,均由其妻子和律师参与办理,整个案件材料没有李某本人签名。当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申请后,律师没有要求李某本人签名重新申请仲裁,却一错再错,选择了到法院起诉,而起诉却未建立在劳动仲裁前置的基础之上。当经过诉讼败诉时,再回头重新申请仲裁,却早已超过了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特别要说的是,李某的妻子是普通公民,不清楚法律的严谨性情有可原,而作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应当知道打官司最基本的规则,而个别律师只为了开展眼前的业务,却忽视了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
试想,如果李某的律师申请仲裁时严格要求李某本人签名;如果仲裁败诉后重新让李某签名再申请仲裁;如果xx公司的代理人杨道成稍微马虎一点,没有认真审查申诉材料签字这一细节,本案就有可能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另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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