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维权的后果
(承办人:杨道成)
原告:韦学清
被告:东风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韦学清与唐彦雷都是东风散热器有限公司(下称散热器公司)的员工,2001年12月31日,散热器公司终止了韦学清和唐彦雷2人的劳动合同。散热器公司按照规定只支付了韦学清和唐彦雷每满1年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没有给韦学清和唐彦雷2人办理社会保险,也没有支付社会保险补偿金。
2002年1月10日,韦学清和唐彦雷一起来到五堰法律服务所向杨道成咨询,当得知需要缴纳代理费和劳动仲裁费时,韦学清就想出一个自己认为很明智的办法——等到唐彦雷先打官司,如果胜诉,就自然少不了自己的,如果败诉,自己就没有任何经济损失。
由于韦学清执意不参加打官司,信心十足的唐彦雷就决定一个人打这个官司。
2002年3月26日,通过杨道成的代理,在劳动仲裁庭的主持下,散热器公司与唐彦雷达成调解协议:
1、散热器公司一次性支付唐彦雷养老保险补偿金7590元;
2、散热器公司一次性支付唐彦雷实业保险补偿金3366元;
3、以上合计10956元,自调解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4、300元仲裁费由散热器公司承担。
唐彦雷在领取10956元补偿的当天,韦学清也一起到了散热器公司人事部,要求比照唐彦雷的数额支付补偿。散热器公司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没有韦学清的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经过多次交涉未果,韦学清想,唐彦雷已经胜诉了,我大不了跟在后面再委托杨道成的代理就是了。
2002年5月10日,韦学清信心百倍的来到五堰法律服务所委托杨道成代理,当杨道成认真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后,表示不愿意接受委托,理由是已经超过了时效。但韦学清一定要杨道成代理,并表示,败诉了也要打这个官司的决心。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韦学清的申诉书后,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韦学清又向法院起诉,2002年10月7日,法院又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韦学清的诉讼请求,并由韦学清承担全部诉讼费。
案件分析:
主张权利应当在时效内进行,本案韦学清和唐彦雷同样的案件,委托同一个代理人,一个得到了1万多元的赔偿,一个却没有得到1分钱,反而倒贴钱。结果如此反差之大,也说明了那些指望别人冲锋陷阵,自己等候得利的人是得不偿失的。
(说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