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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铭
荆途漫漫志填膺
怎奈寒门馑日盛
学海茫茫伴星度
闯关道道起鹏程
悉心为庶讨公断
铁面执言据准绳
十年砺剑客满座
一身正气解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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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当】劳动者维权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

劳动者维权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

(承办人:杨道成)

原告:阮某(原竹山县某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某(原竹山县某汽车配件厂员工)

案情简介:

被告黄某原系竹山县某汽车配件厂员工,1993年该厂收取了黄某风险金一直未退还。2007年10月18日,原告阮某以8900元的价格购买两轮摩托车一辆。2007年1月31日,被告以14年前原告所管理的竹山县某汽车配件厂欠其风险金为由,将原告新购买的摩托车强行占为己有。原告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代理,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

2008年4月初,被告黄某接到竹山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后,经到处咨询得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开庭处理肯定败诉。于当月将完好无损的摩托车送到法院。原告阮某的起诉目的已达到,遂撤回了起诉。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维权不当的案件,一方面,企业收取了劳动者的风险金,不能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企业的财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不能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向企业主张权利也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如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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