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
(承办人:杨道成)
原告:阮某(原竹山县某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某(原竹山县某汽车配件厂员工)
案情简介:
被告黄某原系竹山县某汽车配件厂员工,1993年该厂收取了黄某风险金一直未退还。2007年10月18日,原告阮某以8900元的价格购买两轮摩托车一辆。2007年1月31日,被告以14年前原告所管理的竹山县某汽车配件厂欠其风险金为由,将原告新购买的摩托车强行占为己有。原告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代理,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
2008年4月初,被告黄某接到竹山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后,经到处咨询得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开庭处理肯定败诉。于当月将完好无损的摩托车送到法院。原告阮某的起诉目的已达到,遂撤回了起诉。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维权不当的案件,一方面,企业收取了劳动者的风险金,不能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企业的财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不能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向企业主张权利也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如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