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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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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餐饮业最低工资标准出台

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主城区和郊区分别为1080元和990元/月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柳国生 杨鹏 袁丽 报道:昨日上午,十堰市城区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仪式在堰丰宾馆举行。合同规定,主城区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十堰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20%;郊区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10%,按城区最低工资标准900元计算,该合同实施后,餐饮行业最低工资主城区为1080元/月,郊区为990元/月。

   据统计,十堰市城区有4000余家餐饮企业,常态从业人员4.6万多人,年产值100多亿元。自10月初起,市总工会联合多部门,成立市推进城区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法定程序推选产生了劳资双方的代表各11名。双方代表经过两轮平等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十堰市城区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工作地点在主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十堰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工作地点在市郊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十堰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10%。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合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各企业职工患病或者因公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各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实行经济处罚时,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本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此外,合同的另一个亮点,就是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建立了本行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合同约定,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应随企业经营效益的增减相应浮动,2013年度餐饮行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6%。据介绍,该合同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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