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1981年发端于广东省紫金县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三十余年过去了,它作为一个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始终没有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式认可,但是它却为当事人提供了无法统计的法律服务,这支队伍良莠不齐,曾经有很多学者建议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但是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却让人看到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不仅不会被取消,反而得到了法律的正式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所中的执业人员被称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这支队伍几乎与律师队伍是同时期的存在,但是长期以来一直颇受质疑,无论是1991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2007年的第一次修正案,均没有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代理人身份予以确认。这种民事诉讼基本法中没有规定,而讫今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名的局面,造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民事诉讼一直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状态,这种局面也极大的阻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明确的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同时确定为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主体,给基层法律服务迎来了一个春天,所以本次民诉法的修改,最大的受益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然,期望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条件,让基层法律服务真正的成为一个可以为基层民众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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