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公正审判诉讼案件,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事项:
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严格履行诉讼义务;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不得阻挠和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委托他人向法院领导人、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送礼金、礼品或者请他们吃喝;不得向他们行贿;不得以低价向他们出售、代购物品,也不得为他们办理其他私事、谋取私利。
三、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向法院领导人、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为案件说情、打听审判机关机密以及当事人不应知道或者暂时不应知道的有关案情的情况。
四、不得私下向法院的干警交付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用,要当面向收款人索取由法院同意印制的并盖有法院印章的正式收据、妥为保存,以备查核。
人民法院对违反上诉事项的诉讼当事人,将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或给予批评,或依法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领导人、办案人员或其他干警利用审判案件之机,以权谋私,接受送礼、吃请、多收费用或收费后不开正式收据,索贿、受贿、欺压群众,枉法裁判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法院院长、本级法院的监察室举报,或者向上级法院的院长、上级法院的监察室举报,也可以向本级或上级党委的纪律检查部门举报。
来源:十堰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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