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杨道成)
原告:陈明甲
被告:陈明乙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01年,原、被告父母将其所有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的一楼,以分家析产的形式,把产权登记在儿子陈明甲名下。2006年2月11日,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六个继承人(包括陈明甲、陈明乙)经公亲见证,对父母的遗产(列有本案所争议的房屋)通过抓阄的方式进行了分割,其中,陈明乙抽得该房屋的一楼,并起草了分割协议,由六个继承人签字,分割协议的原件由陈明甲、陈明乙大哥保存,其他五人各持复印件一份。尔后,因陈明乙酒后与陈明甲发生口角,导致陈明甲及其他四个继承人均对抓阄所达成的协议反悔,因与陈明乙协商不成,陈明甲遂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明乙返还房屋,并返还房屋里存放未分割的其他遗产。
陈明乙接到郧西县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后,委托十堰市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为其出庭应诉。通过法庭激烈的辩论后,陈明甲极其代理人认为诉求的理由不足,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陈明甲自愿放弃权利——房屋归陈明乙所有。
附:被告方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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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陈明乙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履行代理人的代理职责,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系原、被告父母的遗产
通过法庭调查查明,2001年间,为了将来多得到房屋拆迁补偿费,原、被告父母将其所有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的一楼产权登记在儿子陈明甲名下。2006年2月11日,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六个法定继承人(包括陈明乙、陈明甲)经公亲见证,对其父母的遗产(包括本案所争议的房屋)通过公平抓阄的方式进行了分割,并达成了分割协议。该协议内容明确了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在父母的遗产之列。六个法定继承人同意并签名的行为,是对整个协议内容的认可。该事实在原告的诉状事实理由中,以及庭审时原告方质证意见也足以认定。故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系原、被告父母的遗产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2006年2月11日,六个法定继承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2006年2月11日,原、被告父母去世后,经六个法定继承人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并达成了分割协议。其中,被告陈明乙分得两层砖混结构房屋的一楼。协议达成后,被告依约搬进了该房屋。尔后,原告陈明甲以被告陈明乙酒后滋事为由提出反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2006年2月11日原、被告以及其他继承人所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是在完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而达成的,是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履行协议。
被告如确有酒后滋事的行为,并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酒后滋事并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协议;也不因某一个继承人酒后滋事而剥夺其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协议的签订和反悔都必须经过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方能生效,民事协议无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更不因一个或几个继承人反悔而影响协议的效力。
三、关于存放在被告家中未分割的遗产
现有部分未分割的遗产,有其他继承人进行了清点,并列有详细清单,存放在被告家中,暂时由被告保管。此间,六个继承人从未提出过分割的要求。因此,也不存在被告非法占有该遗产;即使被告占有了该遗产,也应由其他五个继承人共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搬进该房屋居住,是履行六个继承人所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方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法律而引起诉讼。鉴于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希望法院本着和睦团结、息事宁人的精神,耐心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如最终达不成调解协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被告方代理人:杨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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