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赵某与何女士分手时给何女士打下5万元的欠条作为分手费,但是之后并没有支付欠款,于是何女士拿着欠条来到法院,要求赵某支付该笔款项。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何女士诉称,她与赵某共同生活两年时间,经过长时间接触,发现性格不和,不适宜结婚,于是决定分手。分手时赵某给她打下5万元欠条,但是赵某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并未偿还欠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还款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赵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他当时是在王女士的胁迫下才写的欠条,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分手费性质的欠条违反了公序良俗,故不同意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的欠条并非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欠条的性质,赵某通过录音方式证明欠条是分手费,何女士也对录音予以认可。所以该分手费欠条的性质不能等同于其他案件中的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欠条,并且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失恋女绑架男友讨青春损失费 不料不受法律支持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5日电据南京晨报报道,因持刀逼迫提出分手的男友写下“1万元青春损失费”欠条,昨日上午,赵莉在南京市看守所收到了栖霞区法院的判决书。这位刚满20岁的女孩嘴里吐出“我恨他”3个字。
赵莉是连云港人,初中毕业后来到丹阳做生意,认识了在此打工的南京人高勇。恋爱不久,痴情的赵莉以身相许,两人同居。去年初,高勇以性格不合向赵莉提出分手,并离开丹阳回到南京。分手后,高勇在南京与他人结婚。赵莉认为,自己被高勇欺骗了,决定向高勇索要青春损失费。
2005年2月3日晚,赵莉和陈某等人携带砍刀,包了两辆汽车从丹阳市赶至栖霞区靖安镇联盟村东花队高勇家。一帮人强行将高勇带至丹阳市银满楼休闲中心。在休闲中心的包房内,赵莉以赔偿青春损失费为由,逼高勇写下1万元的欠条,让高勇回南京3天内必须筹到钱。回到南京,高勇立即向警方报案。2月6日,当赵莉拿着欠条再次来到高勇家索要1万元青春损失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在庭审中,赵莉对自己敲诈勒索行为供认不讳。她说:“我对高勇是认真的,他欺骗了我。知道他和我分手后又与别人结婚,我受不了,才想到要他赔偿青春损失。”昨日,法院以敲诈勒索判处赵莉有期徒刑1年。
办理此案的法官昨日表示,“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此外,赵莉与高勇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两人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赵莉无权要求高勇赔偿青春损失费。(文中当事人为化名,作者:秋砚、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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